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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同情残疾人放行报废汽车酿事故被判刑!

 
2012年9月29日晚上9时许,李某样(左腿高位截肢,已判刑)无证驾驶湘H73498套牌东风货车(无机动车行驶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系报废汽车)行驶至湖南城市学院北大门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接益阳市110指挥中心出警通知带一名协警到达事故现场,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李某样系左腿高位截肢人员的情况下,未依法认真检查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证件,在李某样的说情下让事故双方协商处理后,被告人郭某某既未依法对李某样的无证驾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也未扣留其驾驶的无证报废汽车,而是放行让其离开。
 
2012年10月2日上午6时许,李某样无证驾驶湘H73498套牌东风货车行驶至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光山路段时,与夏孟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夏明)相撞,造成夏孟科当场死亡、夏明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样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安全部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套牌货车,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李某样于2012年10月2日继续驾驶该报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提出他在此次事件中没有按要求检查残疾人及其车辆的相关证件,忽视了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因为一方面从内心出于对残疾人的同情,一方面是就益阳的整体执法环境来说,执法机关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残疾人的执法向来都是网开一面。同时还提出他的执法行为与之后的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本院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判处。
 
由于被告人郭某某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对应当强制报废汽车予以放行,导致该车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因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其不作为行为与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已不再是一般的事实因果关系,而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为多因一果关系),故被告人郭某某提出他的执法行为与事故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李某样系左腿高位截肢的残疾人员,且有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核发的“益桃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公路工程车”的车牌,从当前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兼顾政策倾向的整体执法环境和各部门交叉重叠执法的协调来看,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可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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